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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起草完毕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本报讯(记者苏振华)记者从珠海市工商局获悉,为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该局起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并于5月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办法,珠海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该《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在珠海经济特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一个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办法还规定,商事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同时还要求因前置审批或其它原因需要,申请人可在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下载打印名称申报证明文书。 

  办法还指出不宜作为名称的7种情况。包括字号和行业与数据库中名称完全一致;内容和文字列入禁用字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含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且未取得相关授权;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具有其它含义;以及容易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情况等。 

  据了解,珠海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我市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及公众可对名称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商事登记机关纠正其认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 

  

         (来源:2017年5月10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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